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来华留学生收费的管理,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调整自费来华留学生收费标准的通知》(教外来[1998]7号)、《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教育厅关于放开高等学校自费来华留学生收费标准的通知》(晋发改收费发〔2020〕423 号)、《晋中信息学院学生收费管理办法(修订)》(校行字〔2023〕24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来华留学生收费是指自费到我校学习的来华留学生应缴纳的学费、住宿费和其他费用。
第二章 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第三条 我校来华留学生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若遇到国家收费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四条 各类来华留学生的学费、报名费及住宿费收费标准,均以人民币计算。
(一)学费
1.非学历生:15000元/年,8000元/半年。
2.学历生:28000元/年。
(二)报名费:400元/人(申请时一次性缴纳,不予退还)。
(三)学生住宿费用
1.单人间:7200 元/人/年。
2.双人间:4200 元/人/年。
第三章 收费管理及核算管理
第五条 来华留学生各类收费,由学校财务处统一收取。学费、住宿费及报名费收费票据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他代收费使用普通收据结算(如有)。
第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学校对自费来华留学生的所有收费以人民币计价结算。可以采用:现金、刷卡、微信、支付宝、转账汇款、网上缴费等方式缴费。
第七条 关于来华留学生学费收取的相关规定
(一)对学习期限在一学期以上、一学年以下的自费来华留学生,按照一学年的学费标准收费。
(二)来华留学生的学费于每学年开始时一次性收取。
第八条 来华留学生的住宿费于每学年开始时一次性收取;留学生有特殊困难时,经批准,可申请缓缴,缓缴期限一般为一至两个月。
第九条 关于来华留学生缓缴学宿费及恶意拖欠学宿费的管理规定
(一)来华留学生学费原则上不予缓缴。
(二)来华留学生有特殊困难时,经批准,可申请缓缴,学费缓缴期限一般为一至两个月。
(三)对于严重拖欠学、住宿费的情况,根据学生签证期限给予其休学或退学处理。
第十条 退(休)学来华留学生的费用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新生入学三个月(含三个月)因体检不合格退学的,退还全部学费、住宿费。
(二)按年收费的来华留学生自行退学的,就学时间在三个月以内退还三分之二的学费、住宿费;超过三个月但在一学期(含一学期)以内退还一半学费、住宿费;超过一学期不予退费;按半年收费的来华留学生自行退学的,就学时间在三个月以内按天计算应退还学费、住宿费;超过三个月的不予退费。
(三)来华留学生受校纪处分被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不予退费。
(四)来华留学生因病休学期间,不缴纳学费、住宿费。休学期满复学,按相应收费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
(五)来华留学生退费时间从学生提出书面申请之日起计算。开学时间从正式上课之日起计算。
(六)退学学生代收费用据实结算。代收费用的结算按照以下方法进行:代办事项已完成的代收代管费用不予退还;代办事项尚未完成的代收代管费用,能准确计算发生额的,按扣除发生额的余额退还;教材款按学生实际领用的教材,经相关部门核算后,多退少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